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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的说明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9号令)的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时报送项目招标方案。需要编制招标方案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如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规定:
第五条 凡属于国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除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外,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从其规定。
招标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燃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报送招标方案范本

编制说明:
1、该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填写,编写内容要齐全完整。
2、纸张采用A4纸,打印后单独装订成册。
3、方案一式4份,省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或市发展改革委、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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