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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标机构的服务质量,建立良好的招标竞争机制,保障国际招标规范有序进行,维护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1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招标机构是指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和从事其它国际招标采购业务的招标机构。凡从事上述业务的招标机构均实行资格审定制。
  第三条  招标机构资格审定是指招标机构资格等级审定和定期复审。招标机构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全国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招标机构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招标机构资格申请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招标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二)必须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
  (三)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国际招标业务所需的设施、资金以及连通专业信息网络的现代化办公条件。
  (五)具备编制中、英文招标文件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  申请甲级招标资格,除具备第六条款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或具有五年以上外贸经营权,且进出口商品主要为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
  (二)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近三年年均外贸进出口总额在8亿美元以上,或近三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累计在1.2亿美元以上(以1号令附件二“评标报告”中预计合同价为依据,下同)。
  (四)中级职称及以上外贸专业人员、专职招标人员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
  第八条  甲级招标机构,可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和其它国际招标采购业务,具有与国外中标厂商签订招标项下合同的进出口经营权。
  第九条  申请乙级招标资格,除具备第六条款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三年以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或具有三年以上外贸经营权,且进出口商品主要为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
  (二)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近三年年均外贸进出口总额在5亿美元以上,或近三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累计在5000万美元以上。
  (四)中级职称及以上外贸专业人员、专职招标人员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60%。
  第十条  乙级招标机构,可从事利用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
  第十一条  近三年机电产品国内招标业绩累计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招标机构可预申请乙级资格。当第一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2000万美元时,可正式申请乙级资格。
 
     第三章  资格申请及审定
  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在申请或预申请国际招标资格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初审函件。
  (二)申请书。内容包括:组建时间、人员结构情况,专家支持系统和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配置情况,国际、国内招标业绩或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业绩综述。
  (三)招标机构章程。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注册机关的确认章)。
  (五)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一览表(附一)及分项表(附二、三,以统计月报为准)或进出口贸易业绩一览表(附四)。
  (七)近三年外贸500强排列次序和进出口金额。
  (八)机构设置表(附五)。
  (九)其他有关招标机构的文件。
  第十三条  外经贸部接到招标机构符合要求的资格申请后,在一个月内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者,由外经贸部颁发《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或《国际招标资格乙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第十四条  对预申请乙级资格的招标机构,经外经贸部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颁发《国际招标资格乙级证书》,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章  资格复审、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外经贸部每三年对招标机构的资格进行复审。对符合其资格等级条件的,重新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招标机构在有效期届满后的第一个月向外经贸部提出复审申请。外经贸部接到招标机构符合要求的资格复审申请后,在一个月内组织审核。
  第十七条  资格复审所需申报的材料,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款申报外,还需提交经工商、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第十八条  招标机构在变更机构名称时,应向外经贸部申请更换证书;招标机构在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外经贸部重新申请证书。
  第十九条  招标机构在终止国际招标业务后的一个月内,应将证书交回外经贸部。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规:
  (一)资格申请或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三)在招标业务中有下列违反1号令行为的:
  1.相互串通虚假招标的;
  2.未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评标规则评标的;
  3.评标报告不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书实际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对外贸易法》、1号令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处罚
  (一)属第二十条(一)款者,取消申请或暂停一年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二)属第二十条(二)款者,取消其国际招标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三)属第二十条(三)、(四)款者,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国际招标资格。
  (四)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的,被视为自动放弃其国际招标资格。
  (五)一年内累计三次不按规定逐月上报统计资料的,暂停其招标资格一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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